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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3-19 】

第一条为实现学生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学生干部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系学生会委员、各系团总支委员、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工作准则

第四条贯彻落实学院的决定、决议,遵守学生组织的各项章程、条例。

第五条积极工作、大胆负责,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团结协作,相互支持、互相监督,注重提升自身修养和个人形象。

第七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积极参与学院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选拔任用及培养

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能带领广大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积极为学生工作出谋划策,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综合测评合格以上,各门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学生干部。学生干部任期1年。考核合格者,可连任;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一届学生干部的竞聘。

(二)在校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

1.个人申请;

2.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所在系部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审核;

3.通过面试、笔试确定试用人选,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进行民主测评,合格者,为正式学生干部。

(三)新生班干部选拔任用

新生班干部,可通过学生自荐或班主任指定的方式产生临时班干部;三个月内,依据本条例确定正式人选。

第十条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培养目标: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思想先进、作风正派、学业优良、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学生干部队伍,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培养平台:根据学生干部的发展实际和学生会工作的需要开展干部培训、技能拓展等活动。

(三)培养方式:以讲座、交流、拓展训练为主,每年开展1-2次系列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效。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辞职、清退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或任期期满欲辞职者,应向负责人提出申请,将相关工作、材料移交后方能离职。否则,离职视为无效。造成工作失误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如需调换到其他部门,应向所在部门和所要调换到的部门提交申请,批准后,将相关工作、材料移交原部门方能调换,并填写《学生干部辞职申请表》和《学生干部调换岗位申请表》,交团委、系部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清退:

(一)违反校规校纪者。

(二)考核不合格者。

(三)综合测评不合格或成绩不及格者。

(四)工作消极,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五)休学或长时间请假者(超过一个月)。

(六)在各项评比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

(七)其他应予以清退者。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学期末,要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一)团委负责院学生会干部考核,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选派一定数额的学生代表参加评议。

(二)各系团总支负责系学生会干部考核,由各系选派一定数额的学生代表参加评议。

(三)班主任负责班级团支部、班委会考核,由各班学生参与评议。

第十五条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

第十七条对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优先推荐入党、就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10月31日

鲁轻院团字〔201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