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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规范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3-19 】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7〕70号)和学校《学生奖助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救助条件及金额

因下列原因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可申请突发性困难救助:

(一)学生本人因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困难救助8000元;

(二)学生家庭成员(父母及未婚兄弟姐妹)因突发疾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困难救助5000元;

(三)学生家庭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一次性申请困难救助3000元。

二、救助流程

(一)突发困难情况发生后,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救助,需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医疗保险费分割单;因灾申请救助,需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受灾证明。

(二)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救助学生的初审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提出的初审名单逐一复查,上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务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表,财务处发放。

三、监督与管理

(一)各系要对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救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在救助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救助资金外,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四、附则

(一)本规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家庭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3月13日

鲁轻院字〔2017〕8号